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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海关关于启用EDI预录入规范申报辅助系统的公告-沪关公告2009年第4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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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09 年 第 4 号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,提高申报数据质量,促进贸易便利化,提升海关服务信息化水平,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, 我关决定 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,在全关区范围内推广应用 EDI 预录入规范申报辅助提示系统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所有使用“ EDI 报关申报系统”进行报关单预录入的企业,请在近期使用过程中密切关注该系统的版本升级信息,并严格按照信息提示做好系统的升级工作。 二、请所有使用“ EDI 报关申报系统”进行报关单预录入的企业,认真学习《 EDI 预录入规范申报辅助提示系统操作指引》(详见附件),并提前做好相关内部培训工作。 三、“ EDI 预录入规范申报辅助提示系统”将于 2009 年 7 月 1 日准时启用。 特此公告。 附件 EDI预录入规范申报辅助提示系统操作指引 一、用户登陆“EDI报关申报系统”,进入报关单预录入界面,逐个栏目录入相关内容; 二、录完“商品编号”栏目,录至“商品名称”栏目时,对于有规范申报要求的商品编号,且报关单“备案号”栏目为空的,系统自动弹出规范申报要素录入框。 三、用户根据申报要素名称及提示的内容逐项录入相关内容。每录完一项申报要素,进入下一项申报要素前,系统自动检查录入框是否为空。若为空,系统自动提示,用户可选择是否录入;反之,可直接进行下一项要素的录入。 四、所有申报要素录入完毕后,申报要素“品名”的录入内容填报至“商品名称”栏,其余申报要素名称及内容依次填报至“规格型号”栏及“标记唛码\备注栏”。录入框下方显示“商品名称”、“规格型号”、“标记唛码\备注栏”填报的内容,并提示上述栏目的已用字节数及剩余字节数。 五、用户选择右上方的“确定”框,系统再次自动检查所有录入框。若有未录入项,系统自动提示,用户可选择是否录入;反之,系统自动保存录入内容。 六、需要修改“商品名称”、“规格型号”栏相关内容时,可将光标移至“规格型号”栏,按“F2”键,即可重新进入规范申报要素录入框进行相关操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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